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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5-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围绕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市区配套资金,明确2026—2028年项目申报、审核、拨付、验收、监督与绩效管理的全流程规则。管理以“宁企通”平台为统一入口,采取项目法分配、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助方式按环保投资额比例补助与分档定额补助并行。

支持范围与不予支持边界

资金支持锅炉窑炉淘汰退出或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控制等4大类22个打包项目及调整后新增项目。按环保投资额比例补助的项目,奖补比例上限一般为50%,餐饮油烟治理“绿岛”项目为60%,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锅炉窑炉淘汰退出按评估价值10%补助,单项最高1000万元;单个餐饮油烟集中治理项目上限300万元。明确排除技术不成熟、已获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环保投资额20万元以下(部分定额补助项目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过度治理及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等情形。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节奏

申报单位或个人经“宁企通”提交材料,平台全年开放、定期集中审核。派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初审并提交市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每月25日前分批审核并报上级。通过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财政将资金下达至板块,区级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拨付80%,移动源淘汰更新补贴类一次性拨付100%,其余20%待验收核实通过后拨付。

验收核实与后期监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应完成竣工验收,并于1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第三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总环保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现场核实,200万元以下按30%比例抽查。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重大变更须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报上级审核,调减环保投资额对应的补助资金原路退回。绩效管理覆盖全过程,实施期满后1年内编制整体验收报告并配合省级验收。

惩戒与责任约束

对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未完工且拒不整改、未达绩效目标且拒不整改、材料造假骗取补贴等情形,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未来两年申报资格,收回资金重新纳入项目资金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责。

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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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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