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苏政规〔2025〕5号。
本通知旨在公布调整后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以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本通知依据相关测算规程,结合现行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对全省地区分类及各类地区最低标准进行了重新测算与调整,并明确了各类土地的补偿执行规则与新旧标准的衔接要求,以保障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补偿标准构成与最低限额
本通知明确,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据此,全省划定为四类地区,并分别设定了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其中一类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为每亩64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40000元,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也依此分类设定相应最低额度,新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类型土地补偿规则
针对不同地类的征收补偿,本通知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则按所在区片农用地标准的0.7倍执行。对于征收已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以体现同地同权原则。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新旧标准衔接与执行要求
本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尽快调整并公布本地具体执行标准,各项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亦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实施征地工作时,需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征地补偿安置费若有结余,应纳入县级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管理;若有不足,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该账户统筹补齐。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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