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英烈精神而制定的专项法规,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本办法是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与爱国主义教育而制定的专项规章。本办法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及烈士褒扬条例,明确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的范畴、保护管理要求、分级申报程序、规划建设管控、维护利用规范及监督管理责任,构建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各类设施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本办法力图通过制度化手段,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持庄严、肃穆的环境,并充分发挥其作为红色资源在褒扬英烈、教育后人方面的独特社会价值。
本办法确立了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和地方各级,并明确了申报条件与批准程序。本办法要求设施必须设立统一制式的保护标志,并对零散烈士墓推行集中迁移保护,确保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都能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范畴,接受严格的监督与考核。
本办法强调保护单位须保证设施环境庄严肃穆,并对文物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在展陈方面,规定了定期改陈布展的周期和审批路径,并要求建立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以严守政治关和史实关。本办法同时鼓励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文明绿色生态祭扫,并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展网上宣传教育功能,扩大英烈精神的社会影响力。
本办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保护管理,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或精神物质奖励。管理单位需科学设岗并配备专业研究馆员、讲解员,同时积极引入志愿服务力量,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吸纳退役军人、烈士亲属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设施保护与宣讲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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