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本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保护耕地资源与国家粮食安全而出台的综合性司法文件。本规定系统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行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支持条件、追责期限计算方式,以及相关行政争议的立案审查标准与裁判规则。在民事领域,本规定对涉及在耕地上建房、采矿等违法约定行为的合同效力作出无效认定,并规定了民事责任划分原则。在刑事领域,本规定细化了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毁坏”的具体情形、“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犯罪、数罪并罚、从重从宽处罚情节的处理规则,同时强化了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追责。
行政责任与主体认定
本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政责任主体为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行政机关经合理调查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可将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处置者作为责任主体。同时,本规定支持行政机关对继续施工行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措施,并将耕地恢复前持续存在的非法占用状态认定为违法行为“继续状态”,追责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民事合同效力与公益诉讼
本规定强调,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从事建房、建窑、挖砂等破坏活动,或约定买卖、租赁耕地上违法建筑的,相关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及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的确定,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遵循诚信和公平原则合理划分。对于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占用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刑事定罪标准与量刑规则
本规定列举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毁坏的五类具体情形,包括完成建筑物建设或地基施工、进行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等,并规定了十余种可认定为“数量较大”的从重或加重认定标准。同时,本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双罚制、与污染环境罪等竞合时择重处罚、从重与从宽情节的适用条件,以及多次违法行为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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