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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docx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解释立足民事审判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主体、各类承包纠纷处理规则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本解释明确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等八类案件应予受理,同时界定了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补偿费数额争议等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实体处理上,本解释对家庭承包中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予以规定,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优先权保护、流转合同效力、价款结算等热点问题提供了具体裁判标准,力求统一法律适用,平衡各方利益。

案件受理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

本解释第一条以列举方式划定了八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涵盖承包合同、经营权侵权及流转、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经营权继承等核心争议类型。同时明确,成员因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而起诉的,应引导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诉讼主体方面,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人、承包合同签名人或成员推选人的顺序确定。

家庭承包纠纷的核心处理规则

本解释对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行为约束作出细化,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合同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法收回或弃耕撂荒引发的纠纷,若承包地未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若已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有权请求确认新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在流转环节,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发包方胁迫流转或阻碍合法流转的,承包方可请求撤销合同或排除妨碍。流转价款收取上,区分一次性收取与分期支付两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发包方主张返还或请求支付的权利。

优先权保护与合同效力认定

本解释着重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中的优先权制度,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公告程序缺失时超过法定异议期的除外。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亦享有优先承包权,唯发包程序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除外。合同效力方面,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原则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拒绝或恶意拖延的例外;发包方仅以流转合同未备案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土地上订立数个承包合同时,经营权归属依登记、合同生效时间及合法占有使用次序确立。

该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重要裁判依据,其修正与施行对统一司法尺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深远意义。该解释通过细化受理条件与排除范围,有效厘清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界限,避免了当事人因路径选择不明而陷入维权困境,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在实体权利保护上,该解释严格遏制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及干涉合法流转的行为,为承包方特别是农户群体的用益物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屏障。同时,通过对流转价款、优先权行使、合同效力等市场交易核心问题的精确回应,该解释平衡了集体内部成员利益与外部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保障了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此外,该解释关于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规则的规定,回应了城镇化进程中频发的利益冲突,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及实际投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双重保障,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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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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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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