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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7-衡水市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试行).pdf

2026年4月27日,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衡水市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衡水市中心城区(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湖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市域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是针对衡水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面积计算的专项规定,作为现行国家规范的补充与细化。本文围绕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厂房、地下室、架空层等不同建筑类型,依据层高区间设定了差异化的建筑面积计算倍数规则,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同时,本细则对半开敞空间、建筑构件、阳台飘窗设备平台的总面积占比等提出了明确的管控要求与豁免条件,并特别规定了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及容积率计算限制,仍按国家标准执行。配套明确了建筑基底面积的定义,适用于衡水市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分功能明确层高与面积计算倍数

本细则针对不同建筑类型设定了严格的层高红线及超层高折算系数。住宅层高不低于3米,超过3.6米即按1.5倍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超过5.2米按2倍计算,但跃层起居室通高除外;办公建筑层高超过4.2米即触发1.5倍计算规则;商业建筑层高超过4.9米即执行倍数折算,但大型商业用房集中空间达2000平方米以上可适当提高层高。此外,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米直接按2倍计算,以此遏制建筑空间的无序拔高。

细化地下室与架空层的认定标准

本细则根据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来界定计算方式:低于2.20米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达到2.20米及以上则按全面积计算。对于特殊地形形成的半地下建筑,则依据地面以上外墙长度占外墙周长的比例,划分全地下、各半计算或全地上的计算规则。同时,鼓励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符合净高及面积占比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衡水市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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