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9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自然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冀林草字〔2023〕6号。经依法批准的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等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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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旨在规范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报送、审批与实施监督管理,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确保规划成为省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及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本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地质公园等各类省级自然公园的新编与修编工作,确立了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广泛征求意见并逐级上报至市级初审,最终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的工作流程。未经审批的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办法同时强化了规划实施监督,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批复的规划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编制与报送
本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规划内容须符合相关国家规范与标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编制过程中须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并予以公示。报送须逐级行文,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需对规划协调性、功能定位及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出具上报文件。
审批与公开
本规定明确,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处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5至9名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审查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的则退回并说明审查意见。规划批复后,相关文件须立卷归档,并在官方网站公开批复文件,确保审批过程透明、规范。
实施与监督
本规定要求,批复后的总体规划是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自然公园进行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管理机构须严格按规划控制开发强度、保护自然资源。规划如需修订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亦须依法另行履行报批手续。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划开发建设的公园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该办法的实施为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的规划管理构建了清晰、统一的技术和行政规范,结束了此前以试行规程管理的不稳定状态,强化了规划的法定地位和刚性约束力。该文通过将立项、资金安排与规划审批直接挂钩,从源头遏制了无序开发和违规占地现象,有力地保障了森林、湿地、地质遗迹等核心生态资源的系统性保护。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林草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通过要求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意见,提升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社会参与度;同时,设定严格的专家评审机制和公开批复要求,增强了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文对规划修编和项目报批程序的重申,既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也为自然公园兼顾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提供了灵活空间,对推动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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