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等四部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浙海经执发〔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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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9-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等四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浙海经执发〔2026〕11号.pdf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替代2022版基准与2025年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意见,统一海洋与渔业领域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基准覆盖渔业资源保护、渔船渔港与安全生产、渔业水域环境、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海底管线、海洋观测、海洋生态环境等事项,逐项列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
五档裁量与原版差异
本基准将违法行为划分为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裁量阶次,并细化各档适用情形。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法定最低限度的50%;罚款区间含上限、不含下限;裁量因素处于上下档临界值且同时符合两档时,适用较轻档次。
关键情节的界定
本基准对初次违法、再次违法、多次违法、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改正、重大社会影响、主观无过错及各档危害后果作出量化界定,初次、再次、多次违法均以两年内在浙江省范围内被立案查处为口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妨碍执法、伪造证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等情形应从重;渔业执法适用全部从重项,海洋执法适用其中三项。
适用规则与执法主体
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的同类违法应保持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竞合时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处理,罚款择高适用,不得两次以上罚款。渔业部分执法主体按省海洋经济厅、省农业农村厅职责划分,海洋部分随省政府批复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基准由四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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