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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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09-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pdf
本通知系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新公布,旨在为征收农用地补偿提供法定依据。本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比40%与60%,并明确社保缴费补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费用不纳入其中。本通知同时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本通知要求各地在三个月内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备案,并强调做好政策宣传与问题化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标准同步废止。
地价标准构成与适用规则
本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40%)和安置补助费(60%)两部分组成,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另行计算。在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标准公布与备案要求
本通知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须在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将相关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确保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完整衔接。
执行保障与新旧标准衔接
本通知强调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鄂政发〔2019〕2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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