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是为贯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本规定明确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内涵,即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和效率等目标,并确立了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四项基本原则,构建起覆盖土地管理全链条的制度框架。
建立规模引导与布局优化双重管控机制
本规定要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并明确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布局上,本规定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同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分层布局与综合开发利用。
实施标准控制与市场配置协同发力体系
本规定确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和标准,并对禁止用地和限制用地实行目录管理。在市场配置方面,本规定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强调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禁止以各种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同时,本规定鼓励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明确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构建盘活利用与监督考评联动闭环
本规定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挂钩,对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计划安排。本规定推动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在监督考评方面,本规定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全程监管机制,要求定期公布供地、合同履行等情况,并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对违规供地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