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运营规范》DB45/T2972-2025,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建设运营。
本规范围绕广西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与处置全链条,系统规定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本规范以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为主要管控对象,分别对岸上固定式接收、岸上流动式接收及船舶接收等模式提出设施配置标准,涵盖接收接头、管路、计量设施、垃圾桶(箱)及转运槽车等关键装备,并明确了转运与处置环节的操作依据和衔接要求。在运营管理方面,本规范确立了联单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框架,旨在实现污染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闭环监管。
本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物,分别规定了接收设施的设计与配置标准。船舶垃圾接收方面,要求内河水上服务区靠泊区配置两套以上垃圾桶(箱),并对垃圾桶的材质和标识提出规范;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须包含标准排放接头、管路及计量设备,采用槽车接收时容积不宜小于2立方米;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则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执行,确保设施能力与靠泊船舶的污染物产生量相匹配。
本规范着重构建以联单制度和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联单制度要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记录与追踪,确保每一环节责任清晰、交接可溯;信息化管理则推动各相关单位使用电子联单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与动态监控,从而提升监管效率,防止污染物违规排放或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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