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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1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3〕32号.pdf

2023年7月1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3〕32号。

本意见以深入践行“千万工程”为核心,围绕乡村生态振兴目标,系统部署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点任务。文件立足浙江20年“千万工程”实践经验,强调从源头防控、过程监管到末端治理的全链条管理,聚焦农村环境准入、农业面源污染、农用地土壤保护、环境监管执法等关键领域,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技支撑的长效机制。通过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执法监管、创新投入模式等举措,本意见旨在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

严把农村环境准入与监管关口

本意见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同时,持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执法,覆盖畜禽养殖、饮用水水源地、固体废物倾倒等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降低农村环境风险。

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测

本意见提出建立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体系,通过“省级核算、市级调查、县级监测”的方式,综合运用遥感、统计、模型等手段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在重点流域开展负荷评估,划定优先控制单元,推动精准治理,并指导安吉、桐乡等地开展国家试点,加快形成科学的治理与监督指导体系。

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与保护机制

本意见鼓励按照生态环境导向开发理念,推动农村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融资,实现治理类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同步设计、一体实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同时,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控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向农用地排放,确保复垦耕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3〕3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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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3〕3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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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3〕3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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