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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1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pdf

2025年11月1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和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切实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浙环发〔2025〕33号。

内容简述

本通知发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与《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两份配套文件,旨在系统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与评估机构执业行为,强化环评技术支撑体系。专家管理办法从入库条件、抽取机制、权利义务、廉政纪律到考核退出作出全链条规定,依托“浙里环评”专家库实行随机抽取与动态更新,并对评审质量不达标或违反廉洁要求的情形设置了约谈、取消资格等处置措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则围绕能力建设、评估流程、质量控制和廉政要求提出明确标准,强调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开展技术评估,对评估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本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专家管理的核心制度安排

本办法明确专家库依托“浙里环评”系统运行,入库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并限定每位专家申报行业领域不超过5项、专业领域不超过3项。专家的权利、义务和廉政规定均予以列明,要求与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咨询、审核有利益关联的专家主动回避。每次评审结束后,邀请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行为进行评价,对评审意见未检出环评报告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实施约谈或取消入库资格。

评估机构的规范要求与责任追究

本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体系,评估形式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采取独立审核、现场评审或函审等不同方式。评估机构须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意见并明确环境可行性结论,对结论负责。同时规定机构及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相关方财物,不得转嫁费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机构的工作场所、人员配备、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评估意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能力不足或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予以约谈或责任追究。

影响意义

该通知及两份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与评估机构的管理从试行阶段全面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制度刚性显著增强。在专家管理层面,通过刚性设定领域数量上限、实施评审后即时评价、建立质量问题倒追机制等措施,有助于筛选出更专精、更尽责的技术力量,倒逼专家审慎把关,进而提升环评报告的质量底线。在评估机构管理层面,该办法将机构能力建设、评估流程规范、廉政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贯通衔接,形成闭环监管体系,有利于遏制评估过程中的灰色空间,提升技术评估结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被取消入库资格的专家设置两年禁入期,以及对存在严重违规的评估机构予以禁止承接相关工作的规定,体现了更具威慑力的惩戒导向,将对全行业产生规范警示效应,推动环评技术支撑体系朝着更加专业化、廉洁化和高效化的方向演进。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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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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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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