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浙环发〔2025〕45号。
本细则是浙江省为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了省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调整更新、实施应用、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工作要求。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五年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方案管理机制,并对方案的技术内容、成果形式、备案程序和审查标准作出详细规定。通过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产业政策等源头预防体系的深度融合,本细则旨在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方案管理与更新机制
本细则规定方案分为省、市两级,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均需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方案实行五年定期调整机制,期间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动态更新,包括法定保护区域调整、法律法规变更、工业项目分类表更新等情形,并按照更新类型设置差异化的科学论证与备案程序,确保方案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实施应用与源头预防
本细则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划环评编制和建设项目环评开展时应分析与管控要求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须优化调整或重新选址。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时,均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须严格落实空间布局引导和环境准入清单。
数字化建设与评估监督
本细则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信息平台,依托“浙里环评”等集成应用实现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逐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同时建立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跟踪评估机制,将管控实施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并对违规变更方案、降低标准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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