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杭州市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助推乡村振兴,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 4 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6 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 (2020) 10 号规定, 结合杭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发布《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 (2022)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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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25-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 (2022) 14 号.pdf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选址要求、耕地保护措施、建设标准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强调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严格保护耕地,防止“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生。文件依据相关国家和省级法规,结合杭州实际,提出科学引导、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等具体举措,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法合规、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把握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需符合国家及省级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确需使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科学引导选址
优先利用非耕地或低效闲置土地,严禁在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新建养殖设施,鼓励共享设施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有效保护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需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破坏耕作层的项目须编制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资金,到期后需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规范有序建设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实行双控制,建筑形态应符合农地农用要求,鼓励使用可移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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