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推动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生态的基础设施体系,指导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制定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4部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
本规范是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4部分,聚焦污水、环卫、给水、内涝防治、燃气及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本规范以绿色低碳、安全韧性、智能高效为导向,明确县城应根据人口规模与地理特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因地制宜配置各类设施,降低建设与运行成本。本规范强调统筹流域治理与城市发展,优先推行雨污分流与污水再生利用,建立污水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同时推进垃圾分类全覆盖与源头减量,鼓励跨区域共享焚烧处理设施。此外,本规范对给水双水源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燃气管网智能化改造及新能源消纳等提出了补充性技术规定。
本规范要求县城遵循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污水收集处理布局,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区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不具备条件的合流制区需完成改造并控制溢流污染。本规范明确了污水集中收集率不应低于50%,并要求建立不高于10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网排查评估制度,且污水管网智能化监测管理率不应低于10%。同时,鼓励县城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利用率不宜低于15%。
本规范围绕“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宜低于50%,并逐步撤除沿街垃圾桶。县城应设置至少1座具备分选、打包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并以焚烧为主要处理方式,焚烧比例不宜低于70%。对于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可跨区域统筹建设处理设施,现存填埋场主要转为应急备用,原生生活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
本规范补充了给水、内涝防治、燃气及电力设施的建设标准。给水推行“一源一备”的双水源或应急水源制度,公共管网漏损率不应高于10%。内涝防治依托海绵城市理念,要求建成区海绵建设面积率不低于2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燃气方面,县城普及率不宜低于90%,并需完善管网安全排查与智能监管。电力设施鼓励分布式新能源接入,推进变电站小型化与户内化,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