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了加强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自然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等。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将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各类省级自然公园纳入统一管理框架。本方法强调总体规划作为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基本依据,要求自批准设立或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人民政府,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建立了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和备案等完整流程。
本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编制,须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原则。规划应依据批复的面积范围和边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权利人及专家意见。规划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划分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合理利用。
本管理办法确立了“县级申报、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工作机制。总体规划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由五至九名专家组成,须包含省级以上专家库成员。通过审查后,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批准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天,批准后二十日内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本管理办法明确,批复后的总体规划是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自然公园管理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对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规划修订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