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财政部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6号。
本通知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人水和谐。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与管理原则,设定了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并对资金分配方式、奖补标准、项目全周期管理以及绩效监督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严禁用于景观工程、人员工资等无关支出。本管理办法突出绩效导向与闭环管理,通过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并对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等重点领域给予差异化支持,强化了各级财政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资金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本管理办法明确水污染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地表水保护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其中,地表水保护治理优先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须以全省为单位一次性整体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财政部依据年度预算和奖补标准分年度下达资金,并预留尾款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形成闭环管理。
差异化奖补标准与重点支持
本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项目设定了差异化的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分东、中、西部地区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8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上限12亿元。其他地表水保护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均按75%奖补,单个项目上限分别为4亿元、1.5亿元和4亿元,体现了对重点流域治理和系统能力建设的精准投入。
横向补偿与绩效监督机制
本管理办法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实施因素法分配奖励,由基础奖励和创新奖励构成。基础奖励依据跨省协议流域数及实际结算净出资计算,并对补偿形式创新等实践给予单项2000万元奖励。同时,本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完善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并明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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