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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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17-生态环境部《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pdf
本办法围绕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工作构建了一套系统化、定量化的技术规范。本方法以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为四大核心维度,下设多项具体指标,并针对沿海与内陆地区的差异分别设定评价权重。本方法明确了从数据采集、指标计算到综合评价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既关注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的构成与连通性,也考量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功能表现,同时引入重点保护物种和指示生物类群等生物多样性要素,并将开发建设、自然灾害等胁迫因子纳入评估框架,最终通过加权模型产出生态质量指数,实现分类分级管理。
构建四维指标体系,量化生态质量
本方法以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四个一级指标为纲,下设11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生态格局聚焦生态用地、自然岸线、保护红线和生境连通;生态功能按主体功能区分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类型分别评价;生物多样性考察重点保护物种、指示类群生命力和原生功能群种占比;生态胁迫则综合考量陆域开发、海域开发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明确差异化评价路径,兼顾区域特征
本方法将评价对象划分为沿海与内陆两类区域,在生态格局和生态胁迫的综合计算中分别设置不同指标组合与权重。同时,生态功能评价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县域分为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态宜居和生态活力五类,分别采用对应的功能指数,确保评价结果能反映地域生态本底与主导功能的差异。
建立从数据到等级的标准流程
本方法规定了以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数据、植被指数数据及野外观测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来源,逐项给出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与归一化系数,并最终通过加权求和得出生态质量指数。依据指数值高低,将生态质量分为五类;通过与基准值对比,将变化幅度划分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三级七类,形成覆盖现状评价与趋势判断的完整技术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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