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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3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pdf

2025年12月3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为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

本意见旨在妥善处理广东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财产权为核心目标。本意见明确了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分类施策的处理原则,适用于特定时间节点前已竣工的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本意见详细规定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面积标准下的确权登记方式,并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了适度放宽,将因继承、历史迁移、政府统一安置等非本村成员纳入考虑。同时,本意见建立了村级、镇级多级审核与公告确认的规范化流程,并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缺乏规划、竣工手续等难点,提出了补办或替代性证明的灵活路径,严守安全底线,严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明确分类处理与面积认定标准

本意见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为界,对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差异化的登记原则。对于历史久远、未扩大的老宅,可按实际面积全额登记;对于之后建成的房屋,则严格依据面积是否超标,规定按标准面积登记并注明超出部分,或对未超标部分据实登记。对于经批准建房的,按批准面积或实际占地面积灵活处理,充分尊重历史与审批事实。

界定多元主体与“一户一宅”规则

本意见打破了单一成员身份的限制,规定原村民迁出户、因政府规划安置的非本村村民、继承房屋的城镇居民及1999年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华侨等均可成为登记主体。在“一户一宅”的认定上,明确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一“户”,并授权各地探索解决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分户未分居等复杂问题的登记路径。

解决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难题

本意见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登记困局,提出了分层解决方案。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使用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乡镇企业用地,分别设定了乡镇审核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确权路径。特别是对没有权属来源或规划、竣工手续不全的历史建筑,设置了经村级同意、公告、审核及政府批准,或由安全鉴定、消防评估报告替代竣工材料的变通机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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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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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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