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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9-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梅中法〔2024〕33号.pdf

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梅中法〔2024〕33号。

本实施意见由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旨在打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制度堵点,通过身份互认、专窗办理、信息共享与容缺受理等机制,压缩管理人办理时限,提升资产处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全文二十五条,覆盖管理人履职身份、登记查询、处置过户、竣工验收、抵押涂销及重整复权等全流程环节。

管理人身份认同与证明简化

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不动产事务视同企业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原办事项可由管理人代办,未接管印章的可用管理人印章替代。办理业务仅需提交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身份证明三类材料,无须负责人到场;相关部门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核验。

专窗受理与限时办理

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设立涉破产事务专窗,实行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查询、复制申请应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延期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查询范围包括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档案信息,以及经调查令查询出资人、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名下登记信息;对地址或门牌已变更的不动产,应查询变更前后登记记录。

处置环节的制度安排

管理人须完成尽职调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权属、权利负担、税费等信息后方可处置资产。破产受理后应通知相关部门解除保全措施,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报告法院,可在解保前先行处置。无法竣工验收的瑕疵不动产,经专业机构安全鉴定合格后可申请登记。未接管权属证书的,可凭查询到的登记信息径行办理,并在网站刊登遗失声明。过户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核定金额。抵押权注销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

专项机制与配套保障

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划拨用地转让依法报有审批权政府批准并缴纳出让金。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不另设准入条件。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探索依托智慧破产审理系统赋予管理人线上查询与办理权限。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梅中法〔2024〕3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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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梅中法〔2024〕3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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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梅中法〔2024〕3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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