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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