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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29-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pdf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作为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项政府规章,立足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系统构建了覆盖规划、建设、使用、租赁全链条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本规定明确了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细化了用油用气用电、充电存放、明火动火、分类储存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并针对冷库、高架仓库、智造空间、光伏发电设备等新型业态和设施提出了专门管理要求。同时,本规定强化了跨部门综合监管与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并对多使用人共用、厂房仓库租赁等复杂场景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与信息报送作出了刚性约束,配套设定了相应罚则,体现了源头管控与过程治理相结合的理念。

安全责任与日常管理要求

本规定从单位整体责任到具体作业环节层层递进,要求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作业层面,严格规范了明火和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监护程序;进入甲、乙类厂房的装卸设备须为防爆型,丙类厂房中可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须加装安全装置。同时,明确禁止与生产储存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厂房仓库内充电或停放,并要求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独立防火分隔区域内充电存放。

储存、设施与特殊场所管理

本规定对仓库储存秩序作出细化要求,强调物品须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并设置告知牌,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与一般物品混放,仓库内须预留疏散主通道并合理控制堆垛面积。针对冷库,禁止穿堂区域储存物品,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外墙告知牌须标明制冷剂品名、特性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丁、戊类高架仓库内的托盘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此外,光伏发电设备安装不得破坏消防设施,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须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智造空间则须严格符合厂房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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