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修订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规范〔2024〕6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4号)同时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明确以澄清低价法为法定评标办法,通过技术标与商务标两轮澄清,筛选出方案合理、报价合规的投标人,再由评标委员会复核并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确定最低价中标。同时,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涵盖设计与施工等专业;要求中标人提供差额担保,并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管理体系,强化标后履约监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办法同步废止。
本细则确立了“技术标澄清—商务标澄清—评标委员会复核定标”的评标程序。招标人首先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团队等进行澄清,剔除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随后对投标报价进行商务澄清,纠正错漏和不合理报价;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对澄清结论进行复核,并严格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业须覆盖设计、施工等领域;若招标内容包含勘察或采购,则应增补相应专业专家,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本办法明确招标人应确定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放弃最低价则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公示。同时要求中标人提供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差额的担保,并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可据此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后续投标。
该办法的修订施行,标志着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制度朝着更加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在影响层面,首先,以“澄清低价法”作为唯一评标办法,明确了“价低者得”的基本规则,大幅压缩了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裁量空间,有利于从制度上防范围标串标和腐败风险,推动建筑市场形成更加充分的价格竞争机制。其次,通过设置技术标与商务标两轮澄清环节,该办法并非机械追求低价,而是在保证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商务报价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进行价格竞争,兼顾了工程质量与采购效率。再次,定标环节要求放弃最低价必须公示理由,强化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社会监督,有效遏制随意定标行为。此外,差额担保和履约管理制度的引入,将信用监管延伸至合同履行阶段,倒逼中标人诚实履约,对遏制恶意低价抢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营造优胜劣汰、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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