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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8-上海市《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pdf

2026年9月28日,上海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

本市商品住房销售制度进入实质性调整阶段:预售门槛提高、现房销售优先、主办银行制与资金全额监管同步推开,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分期缴纳,个人按揭放款节点后移至竣工备案。制度切换以2026年8月28日为界,在途项目与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

预售管理:封顶与全额监管

新出让公告项目申请预售,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综合竣工验收后方可解除。在途项目按取得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公告等时点分三类处理: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沿用原政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确能按时交付的经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预售条件申请,但须设定覆盖工程建设配套及管理运营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超出部分按建设节点支取;已发布出让公告、8月28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从旧、资金监管从新。

现房销售与主办银行制

新出让土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在出让公告中公开;企业取得首次登记后编制销售方案并经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存在抵押、查封。现房项目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总价款3%。新签借款合同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开发贷、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主办银行账户管理,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存放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融资与按揭发放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进入监管账户。开发贷按项目建设周期匹配投放,分批发放,重点支持现房销售和“好房子”项目,资金受托支付至交易对象账户并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开展项目融资。

土地供应与价款缴纳

实施“规储供用”一体化机制,坚持“一地一策”稳妥有序供地。新出让公告的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缴纳、不低于总价款50%,余款一年内缴清,经决策程序可再延一年,分期不计利息。分期缴款项目凭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价款缴清后方可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该合同范围内第一批次预售许可。

上海市《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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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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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45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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