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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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10.0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do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条例明确了保护原则、申报与批准程序、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具体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核心在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资金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明确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申报条件
条例规定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保存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申报材料需包含历史沿革、现状、保护范围及清单等内容。
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后,需在一年内编制保护规划,内容涵盖保护原则、措施、开发强度、核心保护范围等。规划需经审批并公开,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需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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