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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30-《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doc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是一部全面规范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法律,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并规定了草原权属、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法律强调各级政府在草原管理中的责任,同时赋予单位和个人保护草原的义务与权利,确保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草原权属明确

法律明确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转让草原。

规划与建设要求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要求编制规划时遵循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与利用措施

法律提出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并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原实施禁牧、休牧等措施,保障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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