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本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的行政法规,系统构建了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框架。本《条例》立足农村公路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定位,确立了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从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个维度进行全链条制度设计。在资金保障上,明确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机制;在路网建设上,要求推动提档升级并注重与国道省道衔接、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在管理体制上,压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厘清各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同时,本《条例》对超限运输治理、路域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应急保障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旨在构建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本《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路网提档升级与结构优化,并要求偏远地区有序推进路网延伸。在资金方面,明确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保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须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资源综合开发、金融机构支持及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形成多元投入格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并优先利用既有道路改扩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本《条例》建立了分级负责的养护体系,县道养护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养护工程则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管或委托实施。在安全管理上,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为重点开展治理,并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及减速设施。同时,明确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