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冀自然资规〔2026〕7号。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明确适用于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实施、已在自然资源部在线监管系统备案的增减挂钩项目。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项目,实行县级政府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的,由县级政府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定州、辛集市项目由本级政府自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项目拆旧区按实施方案和复垦规划设计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竣工报告和决算报告,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监理公司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向县级政府提交自验申请。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土地、农业、林草、水利、财务等专家组成自验小组,对材料齐全规范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自验。不符合条件的按要求整改,符合条件的出具自验报告和自验意见。
自验通过后,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项目向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和定州、辛集市项目自验通过后,分别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材料齐全规范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初验或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初验或验收报告。
全文如下: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56号),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实施,已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实施方案的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 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定州、辛集市增减挂钩项目,由本级政府组织自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第二章 项目自验
第四条 项目拆旧区按实施方案和复垦规划设计实施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所在地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监理公司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向县级政府提交如下材料申请自验:
(一)自验申请书;
(二)审查意见表;
(三)勘测定界报告并附勘测定界图;
(四)坐标(包括农用地坐标和耕地坐标);
(五)竣工报告并附建设情况表、竣工图;
(六)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九)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十)预期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其他材料(按需求提供)。
第五条 县级政府收到自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及土地、农业、林草、水利、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自验小组,对项目内、外业完成情况进行如下自验:
(一)项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二)项目是否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达到复垦规划设计要求;
(四)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不符合自验条件的,按照要求整改;符合自验条件的,出具自验报告,并附小组成员名单。县级政府依据自验报告出具自验意见,并填写项目审查意见表。
第三章 项目初验和验收
第七条 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自验通过后,向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和定州、辛集市的增减挂钩项目自验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向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自验材料(二)、(四)、(五)、(八);
(二)验收申请书;
(三)审查意见表;
(四)县级政府自验意见;
(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意见(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提供);
(六)其他材料(按需求提供)。
第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初验(或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项目进行如下初验(或验收):
(一)项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是否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复垦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 不符合初验(或验收)条件的,出具整改意见;符合初验(或验收)条件的,出具初验(或验收)报告。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初验报告出具初验意见,并填写项目审查意见表。
第四章 验收审批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取得项目验收报告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上传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审查意见表;
(三)坐标(包括农用地坐标和耕地坐标);
(四)县级政府自验意见;
(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意见(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提供);
(六)验收报告并附小组成员名单;
(七)其他材料(按需求提供)。
第十一条 验收材料上传后,按照验收权限要求,提交至验收权限部门审批。相关部门收到验收材料后,按照审查规则严格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取得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级技术支撑单位,每季度对上季度通过验收备案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按照内业100%、外业不低于30%比例进行如下复核:
(一)内业影像核查拆旧复垦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残余设施、废弃物堆积、压占等情况;
(二)外业实地核查拆旧复垦真实性、面积准确性,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复核结束后,省级技术支撑单位形成复核报告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冻结项目指标。整改到位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证,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省级技术支撑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解冻项目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备案后,各地要依法依规做好复垦地块权属登记、国土变更调查、移交和管护等工作,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占用。同时,应对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相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对所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6〕2号)印发前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原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验收暂行规定》(冀国土资发〔2012〕57号)同时废止。凡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雄安新区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