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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8-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农发〔2024〕19号.pdf

2024年10月28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落实监理责任,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农发〔2024〕19号。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细则是为规范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行为而制定的专项管理文件,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本细则系统规定了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监理机构组建要求、工作依据与范围、方法程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推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安排。本细则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实施全过程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监理工作核心管控内容

本细则规定监理范围涵盖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农田建设内容,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全过程实施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要求

本细则明确监理单位应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施工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业务严禁转让、分包。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农田建设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须经监理委托单位书面同意。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农发〔2024〕19号第1页
第 1 页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农发〔2024〕19号第2页
第 2 页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农发〔2024〕1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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