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修订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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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办法是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而联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旨在印发该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办法围绕资金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了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及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三大方向,并严格划定了禁止支出的负面清单。在管理机制上,办法确立了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模式,对不同支出方向设定了差异化的中央补助比例和标准,同时构建了从项目申报、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到执行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强化了各级部门的权责分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资金支持范围与负面清单
本办法将资金使用范围聚焦于三大领域:国土绿化支出支持“三北”工程规划范围外的森林质量提升、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草原生态修复及防沙治沙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延续对退耕农户的现金补助;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则涵盖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技术推广等方面。同时,办法明确禁止将资金用于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景观工程及已获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资金分配与补助标准
本办法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国土绿化支出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以市为主体组织项目,按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70%、8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中央补助上限分别为2.4亿元和8000万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及其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则采取因素法,依据国家林草局核定的面积、任务量和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其中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为每亩共500元,分五年下达。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本办法建立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要求设定整体、区域和项目三级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运行监控与自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后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监督方面,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项目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标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连续两年未兑付等情况,将按规定收回或扣减相应资金,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体系迈向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办法将实施期限明确至2027年,为“十四五”至“十五五”初期林草重点工作的持续推进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和财力保障。通过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与林草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该办法将有效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减少资金使用中的推诿与低效现象。在资金投向上,该办法精准回应了国土绿化质量提升、退耕还林成果巩固、林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国家战略需求,特别是对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和草种繁育的扶持,有利于推动林草产业结构优化和种业振兴。在风险防控层面,该办法通过划定严格的负面清单、设定项目总投资调整上限、强化结转结余资金回收规则等硬性约束,显著压缩了资金违规挪用和低效使用的空间。同时,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嵌入,将推动资金管理从“重分配轻监管”向“花钱必问效”转变,倒逼地方提升项目储备质量和实施效率,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中央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资金管理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