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2023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对森林公园的定义、分级、设立审批、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及运营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与人文景物集中、具备一定规模并可开展游览、休息或科教活动的场所,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本办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森林公园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旅游秩序维护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保护工作。在开发建设上,允许单独经营或合资合作,但不得改变隶属关系;同时严格限制核心景区的工程设施建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等破坏行为。林地占用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门票及商业网点收费亦须经批准。本办法旨在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秩序,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旅游发展。
本办法确立森林公园按景观价值、代表性和知名度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林业部审批,其总体规划设计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或变更,则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条件成熟时晋升为国家级。
本办法对森林公园内的开发建设行为设置了严格边界。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依据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除必要的保护与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同时明确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木采伐须遵守林业法规和技术规程,从源头保障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