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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09-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pdf

2024年12月9日,浙江省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根据《水利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

本通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提前介入制度,主动对接发改、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许可部门,前移服务关口,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并做好指导;同时简化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变更程序,针对不同变更情形分别设定审批、出具变更意见或备案等差异化处理方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查。本通知还强调严格控制重要水域占用,对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基础设施项目须充分论证影响并落实补偿措施,并建立水域占补矢量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防止补偿水域重复使用。

建立主动服务与差异化审查机制

本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主要涉水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前获取项目信息,在项目选址、方案编制等前期阶段主动介入服务,避免因涉水问题导致方案反复修改。在方案变更管理上,本通知按照变化程度和影响情况设定分层处理路径:重大变化且造成新的不利影响的须重新审批;未造成新的不利影响或可通过补偿消除影响的,由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意见;线性项目局部点位变更的,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强化水域占补平衡与要素保障

本通知对水域占用实施分类管控,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重点水域应尽量避免占用或采取就地拓宽等措施消除影响,占用调蓄、生态保护等功能的水域须就近实施等效替代工程,确保面积或容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占用无相关功能的水域可在县域内实施补偿,且水域补偿工程须取得用地许可手续,采用新建水利工程补偿的,须在新增水域形成后方可作为有效补偿。同时,各级审批部门应加强水域占补矢量数据复核,同步上传全省水域动态监管平台,实现全链条数据闭环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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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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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浙水河湖〔2024〕2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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