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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1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pdf

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结合浙江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下列问题类型妥善处置。本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指导意见,旨在系统性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文件以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城镇住宅为重点,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规划核实欠缺、开发主体灭失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全、欠缴土地价款与税费、房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等八大类堵点,分别给出补办手续、证缴分离、现状认定等具体处置路径。同时,文件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明确“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分类处置”三大原则,力求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意见适用于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出售但未完成首次或转移登记的城镇住宅。处置遵循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尊重政策逐步完善的历史事实、以及“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属地分类处置原则。

主要处置措施

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欠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开发主体灭失或不配合的,可由承继单位、指定机构代为申请,或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可用联合审查备案意见替代。

工作机制与风险防控

建立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由省政府领导召集,多部门协同推进。各地须开展排查摸底,建立清单台账,同时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合法化,防止产生新的问题。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直面了长期困扰基层群众与政府的“有房无证”顽疾,其影响不仅局限于登记窗口,更触及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的深层脉络。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文件打通了因开发单位欠税、手续缺失等非自身过错导致的办证死结,使得落户、入学、抵押融资、上市交易等附着在产权证书上的基本权益得以落地,有力维护了千家万户的财产安全与生活稳定,增强了群众的公平感与获得感。

从政府治理维度看,这份意见通过制度化渠道为基层提供了“容缺办理”与“责任切割”的合规操作空间,将大量潜在的社会矛盾、信访积案导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化解轨道,显著降低了社会维稳成本。它推动了职能部门从“以证管人、以证管地”的管控思维,转向“以民为本、先行先办”的服务思维,倒逼多部门打破信息壁垒、协同作业。文件强调“整体智治”与封闭动态监管,不仅着眼于清理旧账,更致力于构建“交房即交证”的长效机制,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的示范与预防意义。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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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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