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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19-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pdf

2025年8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

本办法作为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尚未覆盖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区域,提供特殊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的规范路径。本办法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首要前提,明确了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的适用范围、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及公示公布等管理要求,使交通、能源、水利等特殊建设项目在规划依据缺位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定化的规划落实方案获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从而实现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有效覆盖,同时严格防止借机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行为。

适用情形与管控边界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未编制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特殊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以及承担特定功能的公共设施和特殊用地项目。办法对此类项目的用地规模设置了明确约束: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时,不得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村庄建设用地时,则需控制在特定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村庄用地规模之内。此外,对于单独利用地下空间的特殊建设项目,如承担国家安全或战略物资储备功能的设施,允许编制专项方案以明确地下开发管理要求。

编制审批与公众参与

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或跨设区市的项目,则相应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相应层级政府批准。方案报送审批前须依法公示不少于30日,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方案批准后须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和图则,确保规划决策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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