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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1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4〕7号.pdf

2024年6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印发《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4〕7号。

本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部署,结合浙江实际,对全省养殖用海管理作出系统性安排。本方案以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围绕科学划定增养殖区、规范新增用海审批、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创新立体分层设权与“三权分置”模式、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以及强化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揽子举措,并明确2025年底前实现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应发尽发的目标,力求在保障海水养殖发展空间的同时,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助推海洋强省建设。

合理布局与规范准入

本方案要求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合理划定增养殖区,并避让军事禁区、港口航道等禁止占用海域,同时专门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以保障传统渔民利益。对于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经营性用海须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并严格开展用海审查审核,控制围海养殖规模与生态影响。

分类处置与模式创新

本方案坚持稳妥有序原则,对现有养殖用海进行分类处置。逐步清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管控政策或无合法权属来源的养殖用海,严禁“运动式”“一刀切”;另一方面,对可保留的用海依法补办手续,并允许优先由当地渔业生产者申请。同时,本方案鼓励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动近海养殖提档升级,并探索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管理新模式。

权益保障与全程监管

本方案注重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允许在围海养殖区内建设必要的看护设施和便道等配套设施,推行集中连片养殖用海整体论证以简化用海程序、减轻渔民负担,并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法定减免情形。在监管方面,本方案要求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将用海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并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建立跨部门海洋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养殖用海的查处力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4〕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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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4〕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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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4〕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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