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助力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印发《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26〕7号。
- 2026-08-20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2026-07-06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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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0-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本办法规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与验收,明确入库条件、分级审核流程及奖补资金拨付要求,以综合节能率和改造面积为核心指标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
入库门槛与申报条件
重点项目以单栋公共建筑或建筑群为申报单位,改造前用能系统须连续运行一年以上,改造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单位面积改造投资不低于80元/平方米。改造范围涵盖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废热利用、能耗监测系统及机电系统运行调适等,须采取2种及以上改造方式,其中能耗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运行不达标的必须列入改造范围。项目须提供改造前至少一年能源消费数据,改造后综合节能率原则上不低于15%。
审核程序与优先方向
申报单位经县(市、区)初审、设区市复审后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核。三类项目优先入库:节能降碳效益显著、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屋顶光伏“宜装尽装”、采用立面光伏或建筑光伏一体化改造、按高星级绿色建筑等高标准实施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且运作规范的项目。
实施监管与退出机制
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最长6个月且仅限一次。验收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核定综合节能率与改造面积,该机构不得与方案编制单位存在隶属或控股关系。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逾期未开工、验收不达标且整改无效等情形将被移出项目库。奖补资金由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支持,项目进度原则上须达50%以上方可拨付,专款专用并开展绩效评价。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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