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财政部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修订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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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办法是财政部为加强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本办法规制了由中央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及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治理资金,明确了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和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依据项目总投资规模设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旨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
资金支持范围与禁止事项
本办明确治理资金主要投向两大领域:一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及生态问题突出区域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二是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区域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同时,资金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项目,或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已有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景观工程建设等支出。
项目申报与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规定支持项目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公开择优确定,项目所在省份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申报。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方案,须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不涉及区域变化的报备,涉及区域变化的报批,其中山水工程调整还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体系
本办建立了贯穿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了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监督职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修订出台,为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在资金分配机制上,明确以项目法分配和竞争性评审为核心,依据项目总投资规模设定5亿元至20亿元不等的梯度奖补标准,这一设计增强了资金投放的精准性和激励效应,有助于引导地方科学谋划、整合资源,将有限财力集中投向生态安全屏障最为薄弱、修复需求最为迫切的区域。在主体责任落实层面,办法细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权责配置,强化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的全链条管理,特别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预算挂钩,构建起“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硬约束,有利于遏制资金闲置沉淀和低效使用。此外,该办法通过明确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和严格的监督问责条款,划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防止了财政资金的越位与滥用,也为防范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推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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