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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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2.0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pdf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预算法》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本通知围绕清理压缩机构、规范储备行为、管控债务风险、调整筹资方式、强化收支管理等核心环节作出系统部署,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剥离融资与开发职能,自2016年起切断新增土地储备贷款,将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渠道统筹安排所需资金,推动建立职责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土地储备管理新机制。
清理机构与厘清职能边界
本通知要求各地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有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二级开发的业务须剥离或转为企业,相应人员、资产及债务同步划转,确保土地储备机构回归依法取得、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核心职责,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
严控债务与调整筹资模式
本通知对存量土地储备债务作出处置安排,要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自2016年起,各地不得再新增土地储备贷款,新增项目资金须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解决,有效堵住隐性举债通道,并将土地储备融资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规范资金使用与预决算管理
本通知详细界定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范围,强调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前期开发及存量贷款本息等支出,严禁挪作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同时要求按宗地编制年度项目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严格执行,年终报送决算,并强化政府采购和信息公开,形成“预算—执行—决算”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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