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浙江省林业局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浙林防〔2026〕31号。
本基准统一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与适用规则,覆盖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森林防灭火、种苗、植物检疫、古树名木古道及林产品质量等九类案件。核心是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档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并配套程序约束与个案调整机制。
五档阶次的法定情形与适用顺序
基准将裁量阶次细化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档。不予处罚涵盖不满十四周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智力残疾人、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等法定情形。减轻处罚以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行为并减轻后果、受胁迫实施、揭发涉刑线索查证属实为条件;从轻处罚则包括主动减轻后果、受诱骗实施、主动供述、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从重处罚指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后继续实施、二年内受三次以上林业处罚、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妨碍执法或打击报复、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形。适用顺序上,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的优先进入对应阶次;可以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但决定不适用的,在该阶次下一较重档内从轻确定。
减轻幅度与程序控制
适用减轻处罚而基准未明确幅度的,一般不低于原裁量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五十;存在三种以上减轻情形的,减轻幅度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的百分之八十。程序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个人罚款或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组织十万元以上的处罚须经法制审核;个人十万元以上、组织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还须经听证程序。个案适用基准可能显失公平或客观情况变化的,可在合法性前提下调整适用,但须经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并报省林业局批准,必要时开展经济、社会影响评估。
特别情形与跨区域衔接
基准对若干操作细节作出界定。数值规则上,“以上”“以下”“已满”含本数,“不足”“不满”“超过”不含本数。初次违法指经浙江省行政处罚统一平台等渠道查证,两年内在省内无林业行政处罚记录或行刑衔接记录;及时改正指在责令改正前或责令期满前完成改正。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按信用修复管理规定继续公示。涉事项划转无法作出未划转处罚的,应将案件线索及案卷移送有权的行政机关。与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测算后出现此类情形的,同样适用移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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