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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2.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doc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是一部系统规范农业活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该法明确了农业的定义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范畴,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并规定了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方向。法律涵盖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同时鼓励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

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同时规范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市场稳定和质量安全。

粮食安全与农业投入

法律强调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和储备制度。同时要求加大农业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

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

法律明确禁止向农民违法收费、罚款、摊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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