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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本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构建一个系统、长效的人民防空体系。它确立了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组成部分的战略地位,并围绕“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将防护工程建设、通信警报网络、群众组织动员以及全民教育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其内容覆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军队、社会组织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并重点对城市防护类别、重要经济目标的保护以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的战备利用作出刚性规定,力求实现战时有效保存战争潜力、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

确立组织指挥与经费保障体制

本法明确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并规定了从大军区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责任。同时,法律构建了国家与社会共同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须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相关单位也需依法承担费用,并辅以鼓励社会投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优惠政策。

强化城市与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法律将城市定位为防空重点,要求实行分类防护并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工程建设规划。它强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地下室,地下交通干线建设须兼顾防空需要。此外,针对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法律责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构建通信警报与群众防空组织网络

为保证指挥信息畅通,法律要求建立覆盖全国的防空通信警报网络,保障电路频率,并明确战时通信广播系统须优先传递警报信号。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须组建由城建、电力、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构成的群众防空组织,担负战时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及平时协助防灾救灾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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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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