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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