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旨在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该条例明确了退耕还林的指导原则、实施流程、资金和粮食补助政策、责任分工以及相关保障措施。条例强调生态优先,要求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等相结合,确保退耕还林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退耕还林中的职责,并对资金使用、种苗供应、管护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范,以保障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推进。
条例明确以生态优先为核心,推动退耕还林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确保退耕还林的长期成效。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和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确保退耕还林者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