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系统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污染防治措施、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强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涵盖了从环境监管到污染治理、从信息公开到公众监督的多个方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同时,该法强化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关键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同时,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需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