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平、公正,印发《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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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0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pdf
本通知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底价的确定机制,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出让交易的公平与公正。本通知依据现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系统明确了需要设定出让底价的具体情形、底价确定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底价的保密与调整规则,以及地方管理权限和施行日期。核心要义在于要求出让底价遵循市场规律,反映矿业权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且不得低于起始价,从而构建一个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底价形成制度。
明确底价设定的适用情形与管理权限
本通知界定了三类必须确定出让底价的矿业权出让场景,涵盖招标方式以及达到特定勘查阶段的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同时,本通知赋予出让人确定底价的最终权力,并建立了委托评估、询价、类比等多元化的底价形成路径,强调评估结果仅为重要参考。对于自然资源部直接出让的矿业权,可委托省级主管部门代为确定底价,省级部门亦可据此制定地方管理办法。
确立底价运行与调整的核心规则
本通知严格规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且不得变更,以杜绝信息泄露导致的不公。在底价水平上,明确要求不得低于起始价,并对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收益的特定矿种,厘清了其底价评估值的内涵。针对未成交后再次出让的情形,则赋予出让方上调或下调底价的灵活空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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