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堤防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21/T4348-2025,自2026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的管理保障、安全管理、运行管护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4级~5级堤防工程。1级~3级堤防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辽宁省4级、5级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涵盖管理保障、安全管理、运行管护及信息化管理四大核心板块。本规程以落实管理责任主体为前提,从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等方面构建了系统化的管理保障体系;在安全维度上,建立了涵盖安全运行责任、注册登记、安全评价、工程划界、管理设施、防汛物资及安全生产的全链条安全管理框架。本规程将运行管护作为日常工作的重心,对堤防检查、监测、堤身及护岸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穿(跨)堤建筑物监管、生物防护与动物危害防治以及防汛应急处置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要求,旨在通过“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维持堤防工程的设计功能与防洪能力。此外,本规程倡导运用视频监控、监测自动化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手段,推动堤防管理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本规程从管理单位职责、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与技能要求、经费测算与保障渠道、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手册编制、档案资料集中分类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堤防运行管理的基础性支撑条件。特别强调了应“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并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管护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维修养护资金严格按定额测算并专款专用。
本规程将运行管护细分为检查、监测、各类工程部位维修养护及防汛应急处置等具体项目。规定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与特别检查的频次和内容;对堤顶、堤坡、防洪墙、防渗排水设施等提出了明确的养护标准;针对护岸控导工程、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等薄弱环节,给出了专门化的监管与养护策略,确保险情能够早发现、快处置。
本规程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运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明确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标准及标识设置。在防汛应急方面,要求编制险情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遇险时按规范进行类型初判、上报和抢险,并开展险情处置后评估,形成安全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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