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缓解工程技术规范隔声窗措施》DB21/T3946-2024,自2024年05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缓解工程中隔声窗应用设计、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本文件适用于缓解受交通运输噪声影响的既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工程使用的隔声窗措施。本文件不适用受机场周围区域受航空器噪声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防护措施。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缓解工程中隔声窗措施的应用设计、安装施工方法及质量验收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受道路交通、铁路及城市轨道等交通运输噪声影响的既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防护工程,明确了隔声窗的声学设计核心在于根据建筑物户外噪声级、室内噪声限值、窗面积及室内吸声状况等因素,通过经验公式估算并确定隔声量设计值,以此作为选型与验收的核心依据。同时,本规范对安装施工前的隔声性能抽样检测、施工工艺选择、工程竣工后的现场隔声抽测方法及验收评价标准均作出了系统规定,为保障隔声窗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完整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声学设计作为应用设计的核心环节,要求隔声窗的隔声量设计值必须依据户外实测或预测的噪声级、对应房间功能的室内噪声限值以及窗面积与室内吸声量的比值关系进行科学计算。对于卧室等睡眠功能房间,需分别核算昼间与夜间的隔声需求量,并取其较大值作为最低设计标准,以确保室内声环境达标。在选型时,还需在设计值基础上增加5dB(A)的修正裕量,以保障实际防护效果。
本规范确立了安装施工前的隔声性能强制抽检制度,规定同一规格型号的隔声窗抽检数量不少于3樘,且其实验室检测的隔声性能须不低于隔声量设计值,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强调现场勘察与方案制定的前置性,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并要求安装工艺严格遵循辽宁省相关技术规程,确保隔声窗的气密性、水密性及整体安全性。
本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现场验收抽测机制,要求对不同规格的隔声窗分别随机抽样,且抽测房间数量不得低于工程总量的10%。验收测量须包含户外噪声级最大值所在楼层的房间,测量方法可按扬声器法或道路交通噪声法执行,并通过计算表观隔声量作为评价量。当任一抽测结果不合格时,须对该型号进行加倍数量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则判定整体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检测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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