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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26-《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docx

202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流域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以及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支流,是指自治州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隆务河、泽曲、洮河(青海段)、巴曲、扎毛河、羊智河、大夏河(青海段)等河流。

本条例聚焦自治州境内黄河支流的全流域系统治理,围绕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高质量发展与文化传承四大核心目标,构建了从源头涵养到河道管理、从污染防治到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完整制度框架。本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推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并对重点支流治理、湿地修复、防洪减灾、节水型社会建设等作出系统性安排,同时将特色农牧业、清洁能源与文旅融合纳入流域高质量发展路径,并专章规定了黄河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与传承保护。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体系

本条例以提升水质与生态安全为主线,要求通过入河排污口治理、污水处理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同时对本州境内隆务河、泽曲、洮河等七条重点支流实施堤岸修复、清淤疏浚及水生态建设工程,保障河道稳定与防洪安全。对湿地公园等重点区域开展保护与退化治理,并严禁擅自放生外来物种,强化对珍稀濒危鱼类栖息地的保护修复。

资源管理与绿色发展机制

本条例明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多种水源的优化配置,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加速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在产业导向上,结合地方特色推动同仁金黄果、泽库牦牛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输出地建设,并促进水利工程发电、灌溉与生态效益动态协同,实现流域生态保护与特色产业的高质量融合。

《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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