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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04-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pdf

2021年3月4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为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226号。

本办法针对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与使用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补偿费属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对象与计征方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易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补偿费。一般性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矿产开采建设期按面积、开采期按开采量计征,油气按生产井占地面积逐年计征,弃渣按排放量计征,已按前三类计征的不重复计征。征收标准由省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制定。

缴纳与免缴

一般性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矿产开采期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按季度缴纳。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军事设施、农村自用住房新建翻建、小型农田水利及符合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等七类情形免征,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

缴库与资金使用

补偿费按中央与地方1:9比例分级缴入国库,实行就地缴库。资金专项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严禁截留、转移、挪用或随意调整预算。违规减免、坐支、滞留、挪用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拒不缴纳的依水土保持法处罚,且缴费不免除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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