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四个文件。
附件:
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4.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本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及修订的四份文件,旨在强化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的全流程机制。本细则体系以《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为核心,明确了补充耕地的质量鉴定程序、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等级评价及后续培肥改良要求,确立了“县级初鉴、地州级鉴定、自治区级抽核”的工作机制。同时,配套的三份高标准农田相关实施细则,分别从建设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程设施管护三个维度,构建了覆盖项目储备、立项、招投标、施工、验收、资产交付及后期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以保障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与长效运行。
本细则严格界定了补充耕地的范畴与质量验收内涵,强调补充耕地须满足长期稳定利用要求。在程序上,本细则构建了从资料移交、县级初步鉴定到地州级鉴定、自治区级抽核的完整流程,并规定了鉴定周期与不可抗力顺延情形。鉴定内容聚焦农业生产符合性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明确了评价不合格则终止后续评价的刚性约束。对于质量未达标的,本细则设定了限期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并强调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质量底线。
本细则体系中的《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与《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紧密衔接,共同把控项目质量。前者从项目储备库、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到施工监理,均作出精细化规定,强调设计评审须多方参与,施工须严格执行举牌验收制度,并对关键材料、工序及隐蔽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后者则确立了“四方验收、县级初验、地州级竣工验收”的递进式验收程序,明确要求项目须经管护主体试用合格后方可申请初验,且验收须逐地块、逐设施全覆盖,严禁走过场式的照图验收,以此压实各方质量终身责任。
本管护实施细则遵循“谁使用、谁管护”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确立了“地州建制度、县市负全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本细则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即明确管护主体并签订协议,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在管护模式上,本细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委托管护、保险管护、专职管护、流转管护及自主管护等多元化模式,并细化了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各类工程的管护标准与巡查维护要求,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