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本条例立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实际,经全面修订后确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本规定明确了湿地保护以坚持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旨在发挥湿地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多种生态功能,筑牢西北生态安全屏障。本规定构建了从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保护规划编制到分级名录管理的完整体系,并对湿地占用控制、禁止行为、生态修复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同时确立了每年5月25日为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强化全社会保护意识。
本规定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和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至州、市(地)、县(市、区)。同时建立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三级名录体系,分别明确名录拟定、批准、发布和调整程序,要求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擅自移动或破坏。对各类湿地分别采取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形式,形成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保护管理架构。
本规定从严控制湿地占用,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格限定允许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项目类型,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避让湿地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对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限定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一年内须恢复原状。同时明确列举了开垦排干、擅自填埋采砂、排污倾倒废弃物、过度放牧捕捞、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与迁徙通道等七类禁止性行为,并对外来物种引进和有害生物防治作出专门规定,形成严密的湿地生态保护行为管控网。
本规定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对退化湿地科学论证、因地制宜采取恢复措施,重要湿地修复须编制方案并经批准,修复完成后需验收并向社会公开。在生态补偿方面,明确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区间协商或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补偿,因保护公共利益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