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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